网友诉求:
众所周知,农村青年在部队服役两年中,由民政和乡政府向义务兵家属发放优待金。1988年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54条和2004年颁布的《军人优恤优待条例》第32条明确规定“义务兵服役期间,其家属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优待,优待标准不得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然而,我们所处的献县河街镇,对2000年至2009年參军入伍的义务兵家属,有的两年发放优待金1200元,有的根本没发,最多两年发放2400元。按照当时当地人均收入及生活水平应在5000元以上,2000年以后我们这里农村农民生活水平已经很高。如果按照民政局发放的“军人家属优待金”最低数额计算,每月只有50元,折算到天每天只有一元六角六分,这是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吗?
为此,从去年至今我们多次找民政局、信访局、河街镇政府,要求他们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发放“军人家属优待金”,但迟迟没有答复和解决。县民政局说政策归政策,发放标准由地方做主;镇政府说发放优待金是根据财政收支情况而定,言下之意是说财政钱充足就多发点,财政困难就少发或者不发。有法不依,各自为政,地方部门这种权大于法的作为正是优待金违规发放和任意克扣的根源。希望上级领导关注,希望媒体监督,让国家惠民的好政策真正得到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