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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反映房屋产权应执行回转维护自身权益

来源: 长城网 作者: 2018-05-16 10:08:37

  网友诉求:

  关于(2018)冀1127执异21号裁定异议

  (2018)冀1127执异21号裁定以未办房产过户登记为由驳回异议请求,特异议如下:

  1:凯越名邸12-1-601是我全额投资购房,有吴春燕于2012年12月20号在给我的购房合同上签字为证,有购房票据为证。

  2:从购房至今6年的时间整个凯越名邸小区都没有办理房产证,连正式发票都没有,更不用说房产证了,业主们为此多次告开发商未决,多次咨询时售楼处服务员告知等电话通知,至今也没接到可以办理房产证的电话,所以未办理房产过户不是我的原因。

  3:真正的事实:房子的产权是我的,吴春燕夫妻是暂住我的房子。

  4:2017年8月7日景县法院逼迫吴春燕签字不然就强制执行时吴春燕就多次找多次声明此事,景县法院置之不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第十七条被执行人也已将上述房屋的钥匙交给异议人,将该套房屋正式交付异议人使用。

  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己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己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综上所述景县法院误将异议人的房子查封并执行是错误的并以未过户为由出的(2018)冀1127执异21号执行裁定也是错误的,特依《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提出异议,请立即中止对上述财产的查封并执行回转,切实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我们是弱势群体,对法律不专业,景县法院可以找任何理由强制执行,我们是贫民阶层,无能力打官司,望上级领导及各部门依据事实依法公正处理经济纠纷问题。

  衡水市政府办公室回复:

  尊敬的网友:

  接到省阳光网上直通车平台上您的投诉后,我们立即进行了办理,由景县政府办组织有关部门对您所反映的问题做出情况说明。现将景县政府办关于您反映问题的情况说明附后,请您认真阅读:

  案外人王振环向景县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案件受理后,景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案外人所提异议请求,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其所提异议,证据不足,不能证明自己的主张,依法不予支持其异议请求。景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3日制发(2018)冀1127执异20、22、2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裁定驳回案外人刘艳、王振环的异议请求。该裁定书已送达有关当事人、案外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举证责任,当事人应当对自己主张的事实举证,不能举证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主张的事实不能成立的后果甚至败诉后果。 当事人、案外人对涉及案外人异议裁定书的救济途径: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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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房屋产权,执行回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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