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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碰瓷”说不,司法就应展现担当

来源: 长城网  作者:朱昌俊
2020-10-15 08:58:50

  长城网特约评论员 朱昌俊

  对于“碰瓷”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骨干分子,多次“碰瓷”特别是屡教不改者,以及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要作为打击重点依法严惩。10月14日,公安部新闻发布会在京召开,通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有关情况。

  “碰瓷”形式五花八门,虽然被社会深恶痛绝,但由于其手法多样,涉及不同的定性,往往在处置上容易陷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境地,这导致一些违法活动更加有恃无恐。这次《指导意见》的关键,就在于进一步明确了惩治“碰瓷”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适用,公检法部门间的分工配合,以及定罪量刑等问题。比如,条例首次从法律意义上对“碰瓷”进行了明确界定:指行为人通过故意制造或者编造其被害假象,采取诈骗、敲诈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财物的行为。这就为打击“碰瓷”行为的具体司法实践提供了更明确的制度指引。

  当然,“碰瓷”本身是一个约定俗成的说法,不同类型“碰瓷”行为的法律定性最终需要与具体罪名相衔接,这就需要公检法加强协作配合。因此,这次意见明确要求,公检法机关要通过协作共同解决案件定性、管辖、证据标准等问题,确保案件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依法严惩违法犯罪分子。

  在处理“碰瓷”案件的过程中,经常出现这样一种尴尬:各方都明明知道是“碰瓷”行为,但不仅被“碰瓷”的当事人往往选择“忍气吞声”,执法机关因为“怕麻烦”或是定性有难度,在处理上也多偏向于“保守”做法,甚至“和稀泥”。这一现象更加剧了“碰瓷”违法行为的“破窗效应”。

  事实上,多数“碰瓷”行为也恰恰利用的正是某些人性弱点以及司法处置上的模糊地带。因此,通过明确司法界定标准和法律适用的问题,以及公检法在处置类似案件上的程序,就是要降低“碰瓷”案件的维权门槛和司法处置门槛,彻底杜绝“不愿管”甚至是“不敢管”的消极执法倾向,从而有效压缩“碰瓷”者的侥幸心理和“钻空子”的空间。

  《指导意见》还提到,对于“碰瓷”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骨干分子,多次“碰瓷”特别是屡教不改者,以及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要作为打击重点依法严惩。这既是罪刑相当原则的内在要求,也是要针对性预防“碰瓷”犯罪的职业化。

  如日前媒体就报道了一起典型的“碰瓷”案件:5月底以来,重庆一辆出租车半年内遭遇十几起交通事故。警方调查发现,每次事故后,司机杨某会以对方责任为由,主动提出私了,杨某每次都能轻松获得1千至5千元不等的赔偿金。同时,与杨某私交甚好的出租车司机龚某也有碰瓷嫌疑,并且作案用的车都是同一辆。经审讯,今年以来,杨某累计作案15次,诈骗金额1.8万余元;龚某累计作案10次,诈骗金额1.2万余元。目前,两名人已被检察院批准逮捕。对于这样的“惯犯”,就应该依法依规加大打击力度。

  需要指出的,强化对“碰瓷”违法行为的打击,并不等于要不加区分地“严打”,其首先还是得建立在公正执法的基础上。如一些“碰瓷”行为的界定就需要把握好罪与非罪的边界,不能一味谋求“刑事化”解决。最高法相关负责人在新闻发布会上就指出,要注意区分“碰瓷”犯罪与普通民事纠纷、行政违法案件的界限,准确适用法律,严格公正司法;《指导意见》也规定,对实施“碰瓷”,尚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

  归结到一点,对于“碰瓷”违法行为,司法就是要展现出应有的能动性和担当,通过明确的司法制度和有力的执法实践,让“碰瓷”行为不再游离在法外,别再让个体与“碰瓷者”斗智斗勇。

关键词:碰瓷,司法,担当责任编辑:曾丝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