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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链应该多长 遗弃狗狗罚多少……

来源: 燕赵晚报  作者:赵晓华 崔虹
2022-04-18 09:53:00

  狗链应该多长 遗弃狗狗罚多少……

  ■《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修订)》将于6月15日起施行  ■变化真不小!“铲屎官”如何应对?专业人士一一解答

民警向居民发放文明养犬宣传册。(资料图片)

  《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修订)》(以下简称《条例》修订)将于6月15日起施行。既然是“修订”,那么有市民问了,为什么要进行此次“修订”?“修订”前后在内容上发生了哪些变化?对市民生活乃至城市形象会产生怎样的影响?带着这些疑问,记者采访了相关人士,请他们就市民关心的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

  □本报记者 赵晓华 崔虹

  《条例(修订)》借鉴了外地先进经验

  市人大常委会相关人士介绍,《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自2008年8月1日实施以来,为石家庄市文明城市创建、规范养犬行为提供了有力法律支撑。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特别是相关上位法的制定、修订,条例部分内容与形势发展和实际情况已经不相适应,亟须修订完善。

  据了解,近年来,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省会犬只数量逐年增多,犬只不免疫不登记、违规饲养禁养犬等无序养犬现象日益增多,街头流浪犬、无主犬问题日益凸显,遛犬不拴绳、犬吠扰民、犬只随地便溺等各类涉犬投诉越来越多,犬只扰民、伤人、污染环境、传播疾病等犬患问题已经成为群众注意的热点、城乡治理的难点问题,迫切需要通过修订《条例》予以破解。

  此外,由于机构改革,政府原有关管理部门的名称、职责发生了变化;为着力打造监管“最后一公里”,有必要依据上位法增加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及其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养犬管理职责。而且,《条例》部门职责分工不够清晰明确,容易产生推诿扯皮问题,并且缺少对物业服务企业、相关行业协会和动物保护、志愿服务及其他社会组织的相关规定,所以有必要及时对《条例》进行修改完善。

  于是,市人大常委会将修订《条例》列入2021年立法计划后,市公安局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条例(修订草案)》。之后,经过多次审议,并根据审议意见和其他方面意见,市人大常委会会同市公安局,通过学习借鉴外地先进经验、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深入实地开展立法调研等多种办法,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多次修改完善,并于2021年12月22日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并表决通过。2022年3月30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查批准了《条例(修订)》。4月8日,石家庄市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发布,《条例(修订)》将于6月15日施行。

  多种方式参与社会养犬管理活动

  《条例》共三十条,而《条例(修订)》则增加到了五十一条,从这里不难看出,《条例(修订)》中规定的内容必定更加详细。

  市人大常委会相关人士介绍说,为了更好地理顺管理体制、落实管理责任,在《条例(修订)》中明确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养犬管理工作,将养犬管理纳入城市管理和社会综合治理体系,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和执法联动机制,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重大问题”。同时,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政府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与要求,并增设涉及物业服务企业、相关行业协会和动物保护、志愿服务及其他社会组织的相关规定,力促形成推进养犬管理的强大合力。

  记者注意到,《条例(修订)》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居住区养犬管理的相关工作,加强对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科学养犬的宣传引导,对违法养犬行为进行劝阻,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相关行业协会和动物保护、志愿服务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制定行业规范,通过开展知识培训、规范养犬行为、提供志愿服务、协调养犬纠纷等方式参与社会养犬管理活动。

  免疫有效期届满的犬只不得饲养

  据介绍,《条例(修订)》在养犬管理制度上不仅更加具体,而且出台了很多新的规定,明确石家庄市养犬实行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对外地犬只进入本市的相关事宜作出更为具体的规定。

  《条例(修订)》明确“本市养犬实行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未经免疫或者免疫有效期届满的犬只,不得饲养”,并就免疫接种要求作出具体规定。

  同时,将《条例》中第四条“重点管理区实行养犬登记和年检制度,一般管理区实行犬只信息备案制度”内容移入《条例(修订)》第三章作单独规定。

  对重点管理区申请办理养犬证和办理程序、准养证更换、养犬登记的变更和注销、年检手续办理,以及一般管理区犬只备案手续申请办理等相关内容作出更加具体、明确的规定。

  《条例(修订)》对外地犬只进入石市的相关事宜,作出更为具体的规定。其中提到,外地犬只进入市市重点管理区的,携犬人应当携带合法有效的养犬证明,所携犬只的品种和标准应当符合本市规定;停留时间预计超出一个月的,应当到停留地县(市、区)公安机关办理犬只临时登记。临时登记有效期为三个月,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停留的,养犬人应当办理养犬登记。养犬人携带一般管理区的犬只进入重点管理区的,参照前款规定办理。从外地携犬只到本市一般管理区饲养的,应当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养犬备案手续。

  束犬绳(链)长度不得超过1.5米

  很多养犬人喜欢带着爱犬到户外活动,为了规范养犬行为,《条例(修订)》将养犬人应当遵守的规定由《条例》中的六项细化为现在的十四项,将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场所单独列条并细化为七项。

  记者注意到,《条例(修订)》在养犬人遵守的规定中明确,携带犬只出户的,携犬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犬只佩戴犬牌、嘴罩(套),用束犬绳(链)牵领犬只,束犬绳(链)长度不得超过1.5米;携带犬只乘坐电梯时,应当征得其他乘坐人的同意,并为犬只戴嘴罩(套)或者采取怀抱、将犬只装入犬笼或者犬袋等其他约束措施。

  而除了将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场所单独列条外,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场所还增加了烈士陵园、公墓等纪念场所,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办公场等内容。

  遗弃犬只拒不改正罚款五百元

  关于法律责任,市人大常委会相关人士介绍说,依据相关上位法规定,按照过罚相当的要求对违反《条例(修订)》行为作出了全面、清晰、明确的法律责任规定。

  通过跟《条例》对比,记者发现,如果养犬人违反《条例(修订)》规定,部分条款的处理力度有所加大。比如,《条例》规定,携带犬只出户时,应当对犬只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如果违反,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可处以50元罚款。而对于同样的内容,《条例(修订)》是这样规定的:放任犬只自行出户,或者携带犬只外出未对犬只佩戴犬牌、嘴罩(套),未用束犬绳(链)牵领或者束犬绳(链)不合标准的,处警告,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对于虐待、遗弃所养犬只的行为,《条例》规定,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可处以50元罚款;《条例(修订)》则规定,虐待犬只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遗弃犬只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每只处五百元罚款。

  重点查处和纠正反映强烈的违法行为

  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局长康海潮在接受采访时说,养犬管理是一项涉及群众安全、群众生活、城市管理、城市文明、城市环境的重要工作,规范和加强养犬管理,对构建和谐社会稳定、维护全市公共环境卫生整洁、保护公民健康安全有着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

  市公安局将按照要求,及时进行宣传、引导并警示不文明养犬行为人,有针对性地提升市民文明养犬理念。同时,建立健全养犬管理组织体系、养犬管理共治体系,紧盯“犬患”问题突出的重点区域、重点路段,定期开展联合执法、督导检查,重点查处和纠正违法饲养烈性犬、大型犬、携犬出户未拴绳、犬只伤人、犬吠扰民等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行为。而且,将应用信息化手段,最大程度便利群众办理各项养犬业务。

  “贯彻实施好《条例(修订)》是提升市民素质,提高城市品位,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举措,是公安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康海潮表示,他们将以《条例(修订)》为契机,以高度负责的精神、严肃认真的态度、求真务实的作风,开拓创新,切实把《条例(修订)》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努力为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化美丽省会城市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关键词:石家庄,文明养犬责任编辑:曾丝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