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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者八项基本权益:守护您的钱袋子

来源: 河北日报  作者:任国省
2024-03-15 09:13:34

  银行保险机构不得进行欺诈、隐瞒或误导性宣传,不得作夸大产品收益或者服务收益、掩饰产品风险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不得强制捆绑、强制搭售产品或服务……2023年3月1日起,《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正式实施。《管理办法》从规范产品设计、营销宣传、销售行为,禁止误导性宣传、强制捆绑搭售、不合理收费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并针对银行业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痛点难点,提出针对性的解决举措。

  明确保护消费者八项基本权益

  《管理办法》对银行保险机构经营行为予以规范,明确保护消费者八项基本权益。

  财产安全权:银行保险机构要审慎经营,严格区分自身资产与消费者资产;落实客户身份识别和验证,不得为伪造、冒用他人身份的客户开立账户;资银管业务要强化受托管理责任,不得组织、诱导多个消费者采用归集资金方式满足购买私募资产管理产品的条件。

  知情权: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准确评定产品风险等级,充分披露产品关键信息,新设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服务价格应当提前公示,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自主选择权:银行保险机构不得捆绑搭售、单方面为消费者开通收费服务、采用不正当手段诱导消费者购买其他产品等。

  公平交易权:银行保险机构不得对同等交易条件的消费者实行不公平定价,不得在协议外变相额外收费,不得从贷款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等。

  依法求偿权:保险业务要审慎核保,不得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以不同于核保时的标准重新对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核。针对“理赔难”,《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拖延理赔、无理拒赔。

  受教育权: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开展金融知识教育宣传,加强教育宣传的针对性,通过消费者日常教育与集中教育活动,帮助消费者了解金融常识和金融风险,提升消费者金融素养。

  受尊重权:银行保险机构应当规范营销行为和催收行为。实施委外催收前应当告知债务人,不得采取暴力、恐吓、欺诈等不正当手段实施催收。

  信息安全权:银行保险机构不得采取变相强制、违规购买等不正当方式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得在线上渠道设置默认同意的选项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授权;禁止从业人员违规查询、下载、复制、储存、篡改消费者个人信息。

  严重侵权将追究相关董事及高管责任

  为确保消费者保护工作落到实处,《管理办法》对相关机构的工作职责、监管措施和依法处罚,以及银行保险机构报告义务等作出规定,明确对同类业务、同类主体统一标准、统一裁量,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和行为。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管理办法》规定,将视情节轻重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七大监管措施:监管谈话;责令限期整改;下发风险提示函、监管意见书等;责令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内部问责;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视情将相关问题在行业范围内发布,或者向社会公布;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职责范围内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等措施。

  银行保险机构以及从业人员违反规定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但违反《管理办法》的,由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区分不同情形,给予以下行政处罚:通报批评;警告;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银行保险机构存在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且涉及人数多、涉案金额大、持续时间长、社会影响恶劣的,除按前款规定处理外,可对相关董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银行保险机构以及从业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记者 任国省)

关键词:消费者,金融责任编辑:张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