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骚扰界定难?AI换脸侵权?民法典出手了

来源: 长城网  作者:欧阳晨雨
2020-06-19 09:32:29

  ●特约评论员 欧阳晨雨(陕西)

  民法典独立成篇,是民法典编纂的最大亮点之一。从传统来看,无论法国民法典的三编制体系,还是德国民法典的五编制体系,都更加注重对“物”的权益的保护,而不是对“人”的权益的保护,均未对人格权“厚爱三分”。受立法传统影响,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人格权立法并未独立成编。

  立法是时代精神的产物。人格权规定,无论内嵌于民法典,还是独立于民法典,都是特定时代的倒影。百年沧桑,世事巨变。经历了改革开放与市场经济的数十年洗礼,我们对民法典的需求,对个人权益保护的需求,已到了迫在眉睫的时刻。随着民法典诞生,人格编的“升格”独立,法律对人格权益的保护,将迎来前所未有的重视,而覆盖范围也更为全面。

  明确预防性骚扰责任,乃是人格权编的一大突破。这些年,性骚扰风波时常见诸报端,首先是界定难,究竟什么样的行为属于性骚扰,很难作出判断。再就是处罚难,有关主体不作为。比如,发生在2016年12月的“某银行业务线副总经理欲潜规则女下属”事件,公司最初迫于舆论,对涉事的关某某仅作出停职检讨、停发季度奖金等处罚。如此轻微处理,很明显是息事宁人,很难说有什么实质性的效果。

  根据人格权编的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既以列举方式界定了性骚扰行为,也明确了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的预防责任,有利于更精准地规制性骚扰。

  对肖像权的全面保护,也是人格权编的重点所在。2019年初,AI技术换脸在网上风行一时,A明星的脸可以毫无痕迹地变成B明星的脸,在从未参演过的电视、电影中“出声显影”。通过某软件,不少用户上传自己的照片,“顶替”明星塑造的角色,并能转发视频片段到社交平台,直到被工信部约谈。对于明星或者其他当事人,这种新近问世的AI技术并不友好,实质上构成了对公民人格权益的侵犯。

  对于这种情况,尽管纽约州设立的A08155法案中已有规制,明确“故意制作虚假视频应当被视为欺诈”,但中国民法典人格权编显然更进一步,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此,对于AI技术换脸等侵犯肖像权,将不再是“真空地带”,也将处于法律的规制之下。立法站在了技术浪潮的前头。

  加强隐私权保护,也是人格权编的力作。在互联网、大数据时代,骚扰电话、垃圾短信等层出不穷,人肉搜索、电信诈骗、偷拍侵权等时常发生。尽管人们对此深恶痛绝,如何规制却成了问题。之前,媒体曾报道过不少事例,为了给家中装修购置建材,或者购买房产,给销售商、中介商等留下了电话等信息,从此骚扰电话不断,甚至遭遇电话“轰炸”,令人不堪其扰。

  根据人格权编,“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等六种行为,由此为电话短信骚扰、私密空间偷拍等各种侵犯隐私权行为,划出了一道醒目的红线。

  人格权编的核心,无非“尊严”二字。从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到姓名权、名称权,从隐私权到个人信息保护,人格权编以对人格权益的悉心保护,让每个人都更有尊严地生活。

关键词:民法典,骚扰,AI换脸,侵权责任编辑:曾丝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