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网特约评论员 朱昌俊
5月11日,广西桂林市市场监管局向一所中学食堂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对当事人进行约谈。在检查学校食堂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部分中小学存在不同程度的食品浪费现象——“蔬菜菜叶有虫眼或稍微泛黄,能吃却全被当垃圾扔掉。”执法人员说,桂林某中学食堂存在蔬菜过度挑选问题,许多不需要丢弃的瑕疵食品原料一律丢弃处理。
据悉,这是《反食品浪费法》实施以来,广西向浪费食物的商家发出的首张“罚单”。不过,这个“首例”,毫无意外地引发了争议。
反浪费法的执行对象,自然包括社会所有主体,学校也不容例外。但是,中学食堂将有虫眼的蔬菜叶扔掉,是否属于浪费?乃至更进一步,是否到了必须开具“罚单”的严重地步?这显然有较大的商榷空间。
要知道,蔬菜叶片有虫眼或稍微发黄,当然不能完全等同于不能食用,但考虑到学校在学生食品质量保障上的更严要求,这种操作其实完全可以理解,甚至有网友将学校的做法称为“良心行为”。因此,反浪费执法不能不考虑到这一特殊性,以及社会在这方面的共识。
另外,到底有多少虫眼,或者说发黄到何种地步才可以扔,本来就缺乏也难以制定精准的标准,执法在这方面过于“较真儿”,不仅有吹毛求疵之嫌,也很容易让学校陷入左右为难的困境之中——反浪费与学校食品安全到底如何平衡?
其实,反浪费法对于不同主体的要求是有明确区别的。如对学校的相关表述是这样的:学校食堂、校外供餐单位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按需供餐,改进供餐方式,科学营养配餐,丰富不同规格配餐和口味选择,定期听取用餐人员意见,保证菜品、主食质量。不难看出,学校反浪费主要侧重的是通过提高餐饮质量和精细化管理水平来避免浪费。对照此要求,执法着重“盯”上有虫眼的菜叶被扔掉这样的细节,似乎也不无跑偏之嫌。
更有争议的是,执法部门还对学校给出了建议,比如,对于“不太好看但还能吃”的食材,可以员工内部消化,或者定向捐给福利院、养老院等机构,尽量做到物尽其用、不浪费。这或许说明执法者也清楚学校对于食品安全的严要求,但是,这个“方子”同样值得商榷。
一方面,若“不太好看但还能吃”的食材不适合给学生吃,恐怕内部员工、福利院、养老院等机构同样不适合食用。毕竟,学校食堂虽然在食品安全保障方面有更严格的要求,但全社会对食品安全最基本的底线是一样的。另一方面,即便可以送给其他单位,也得考虑处理成本。且不说已经“发黄”的蔬菜在处理上经不起二次折腾,送给其他机构的运输成本又由谁来承担呢?一来二去所耗费的成本,真的达到杜绝浪费的目的了吗?
反食品浪费法正式实施以来,不少地方的执法部门开始行动起来,这种积极执法、普法的姿态值得肯定。但与此同时,我们也看到了不少争议性的执法现象。对此,正如此次执法事件中执法人员指出的,法律刚刚开始施行,“相关的配套文件、细则尚未完善”,这应该是一个重要原因。但这应该警示执法机构,既然一些细则尚未完善,执法是否可以先从一些不容易引发争议,执法边界清晰且具备高度社会共识的领域开始呢?
要知道,争议性执法,既影响执法机构的公信力,也伤及法律的权威,甚至还可能削弱社会对于反浪费的认同度。法律实施的“起步”阶段,尤其要开一个好头,这考验执法者对于法律的精准理解程度,也考验执法能力和执法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