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养老模式层出不穷养老专门立法仍显不足
新型养老模式不能只是“看上去很美”
本报记者 朱宁宁
没有人能躲得过生老病死。如何优雅而有尊严地老去,是个绕不开的话题。也因此,许多还称不上是“老人”的人已经开始对养老有了规划。
随着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推进,我国养老产业逐步发展,一些新型养老模式,比如“抱团”养老、“旅行”养老、“旅居”养老、“兴趣”养老等开始进入公众视野。应当看到,这些新型养老模式的出现,不失为解决当前日益严峻的养老问题的新的有益尝试。然而,由于尚未规范性、规模化,这些新型养老模式也暴露出不少问题。
记者近日从业内人士处获悉,民政部相关负责部门正在组织专家起草养老服务促进相关立法。一些专家呼吁,尽快构建养老法治体系,规范新型养老模式发展,同时为其健康发展提供全面法律保障。
新型养老模式兴起
曾经有一部讲述日本7位老奶奶“抱团”养老的短片在网上很火。7位平均年龄80岁的单身奶奶,不想一个人寂寞地变老,更害怕孤独地死去,搬进了同一栋公寓楼,开始“抱团”养老。她们互相扶持,经常一起去旅游,单身老年生活由此变得诗意盎然。
片中几位老人的老年生活成为很多网友羡慕的对象。在不少人看来,这是一种接近完美的养老方式:几个志同道合的朋友,住在一起互相照应,把酒言欢、谈天说地……一切都看上去很美。
这样新鲜的养老方式已在我国不少地方慢慢出现。就在去年,“5位单身姐姐的养老之家”的话题一度冲上微博热搜。有媒体报道,5位平均年龄50多岁、相识将近20年的单身闺蜜,在云南买房“抱团”养老。很多网友羡慕不已,并希望自己将来也这样“抱团”养老。
几个毫无血缘关系的老人组建“新家庭”,各司其职,搭伙过日子,同时把不住的房子租出去,租金还可以成为新的经济来源。很多人觉得,这种带有互助性质的“抱团”养老,不仅减轻了年轻人的养老负担,还可以满足老人的精神需求。
然而,与此同时,“抱团”养老似乎也没有看上去那么完美。“亲姐妹抱团养老,4年后却变成了仇人”“5位阿姨抱团养老才两个月就散伙”等消息也屡见报端,一拍两散的结局让人唏嘘不已。
“我国目前老龄化速度较快,老年人口数量多,高龄老人、空巢老人越来越普遍,因此,出现一些新型养老模式属于正常现象。”全国老龄法律论坛秘书长、北京老龄法律研究会会长陈洪忠指出,不断出现的新型养老模式目前存在的最大的共性问题,是人们普遍还没有把养老放在维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治角度和高度来思考,社会大众对于养老模式的关注仍然停留在具体的生活照料方面,由此也引发了不少法律问题,老年人的钱“好骗不好赚”现象很普遍、很突出。
“缺少有效监督的居家养老会触发社会问题不断出现。”陈洪忠指出,包括所谓的“抱团”养老、“同居”养老、“互助式”养老、“搭伴”养老等新型养老模式在内,养老必须规范化、专业化并可监督。
立法呈分散性特点
应当看到,我国老龄法制建设经过多年的发展和积淀,目前已取得初步成果。立法方面,除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外,国务院及其部委以及地方也制定了规章及其他一系列规范性文件。自本世纪初,民政部等11部委联合颁布《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成立后先后制定和出台一系列老龄政策文件。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为提升我国新时期老龄事业发展水平、完善养老体系进行顶层制度设计。
2019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提升为一项重大的国家战略,明确了近期至2022年、中期至2035年、远期展望至2050年的一系列战略目标,这也是到本世纪中叶我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战略性、综合性、指导性文件。
但在陈洪忠看来,部门和地方立法的频繁出台以及国家政策性文件的不断颁布,也使得相关老龄立法呈现出分散性的特点,由此也造成对老年人保护的体系化与科学性的不足。
“应当通过立法协调发展养老保障三大支柱,鼓励私人养老金发展。”陈洪忠建议,用立法建设落实长期照护保障制度,完善长期照护制度体系构建,加强照护服务品质监管。规范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行为,引导老年人养老观念的解放。促进市场的专业化服务,发展老年人互助养老。
立法完善监管机制
“新型养老模式在发展进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财产权、隐私权、婚姻家庭等方面的问题,因此,亟须立法来界定权利义务关系。”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法律系副教授刘建指出,各种新型养老模式已经在全国范围内不同程度地出现,立法应当及时作出前瞻性的回应和规制。
在刘建看来,通过专门的养老立法,一方面可以进一步完善民法基础理论,尤其是婚姻家庭、扶养、监护等理论,另一方面通过立法明晰“搭伴”养老、“同居式”养老之间的权利义务,可以降低社会养老交易成本,稳定家庭成员关系和助力社会安定和谐。
中国老年学和老年医学学会老龄法律分会常务理事、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郑翔认为,从法律制度层面来看,要使新型养老模式在基层得以真正落实,首要的就是在立法中完善相关新型养老服务的激励机制。
“要通过立法,完善养老机构运营中的纠纷处理和风险防范的相关规则,通过签订养老服务协议和支持养老机构投保意外责任保险等方式,形成养老服务风险在各个主体之间的合力分担机制和应对机制。”郑翔指出,应明确产业扶持措施,要求增加对养老服务的投入,并在财政、税费、土地、融资等方面形成规范措施,鼓励、扶持社会力量提供养老服务;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规范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制度。
与此同时,郑翔认为,应通过立法完善养老服务质量监管机制,规范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在对新型养老模式的服务质量进行规范监管时,将监管对象扩展到物业管理公司、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等,将监管手段升级,依托5G、物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基础设施建设,将高新技术运用于养老服务监管技术和措施,提高监管效率,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